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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汤惠珍、申永林申请执行陈红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1号申请人汤惠珍,女,1947年3月,汉族,现住开远市。申请人申永林,男,1977年10月,彝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陈红翠,女,1973年8月,彝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汤惠珍、申永林与陈红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经采取银行查询、搜查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红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绕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