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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晗煜,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智审 判 员  刘香勇人民陪审员  曹云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