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晗煜,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智审 判 员 刘香勇人民陪审员 曹云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