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吴金荣,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敏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灵娜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