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明飞与胡祖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飞,胡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89号申请人李明飞。被申请执行人胡祖军。委托代理人胡纯华,特别授权。申请人李明飞申请执行胡祖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威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明飞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祖军已经依法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即向申请人李明飞支付了赔偿款18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威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中1833元的赔偿款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先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仔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