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夏陈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夏陈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被执行人:夏陈侃身份证:×××40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永商特字第001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陈侃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夏陈侃名下有房产(东城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7幢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东城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7幢1单元101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