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顾甲南与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甲南,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顾甲南。委托代理人金朋举,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栟茶镇浒澪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马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顾甲南与被执行人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甲南货款人民币170480元。二、被告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甲南违约金人民币340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5元由被告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相关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无固定营业场所,其法定代表人马健下落不明,无法查找。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在洪飞处价值50万元的材料款债权(以实际结算为准)。应申请执行人要求,于2015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马健名下牌照为“苏F×××××”的本田雅阁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3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皋东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营业室的银行账户(未足额冻结)。除此,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06761元和执行费300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摄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中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