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袁喜照、郭慧玲与高海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喜照,郭慧玲,高海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袁喜照,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原告郭慧玲,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振玉,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高海军,男,1968年4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军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喜照、郭慧玲诉被告高海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喜照、郭慧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袁喜照、郭慧玲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磊刚人民陪审员 张秋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