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坤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卫滨行初字第15号原告:王坤,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玉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坤承担。审判长 : 王 波审判员 :李进智审判员 :郑惠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