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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启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伟,韩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孙启伟,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潮,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峄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韩潮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潮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