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竟蔚,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惠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竟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在外打工时相识,2000年10月8日生育儿子李星。2001年11月双方在肖家村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日,双方生育女儿李莲心。2003年1月21日,双方购买了位于祁阳县浯溪镇浯溪路老米厂附近的二层楼房。婚后刚开始双方感情还好,但从婚后第三年开始,被告就为家庭锁事多次欧打原告,原告身上留下了大大小小的伤疤。2009年,双方在杭州打工时,被告因疑心原告有外遇,将原告的头打破,腿打伤,至今有疤痕。原告当时就想与被告分手算了,但考虑二个孩子还小,在被告认错后原谅了被告。近几年双方均在外打工,本来就聚小离多,回祁阳县城过年期间,双方也争吵不休,让原告身心很觉疲惫。特别2013年6月,原告的父亲过世,被告却以原告的姐夫也没去为由不肯去湖北尽女婿的孝道,这件事很让原告寒心。2013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就互不联系,形同陌路。原告回湖北生活近二年,被告从来不闻不问。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已近二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请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肖家村镇民政所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1年11月在肖家村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祁阳县;3、祁阳县浯溪镇望浯园社区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2003年购买位于浯溪镇浯溪路老米厂附近房屋后一直在其辖区居住;4、土地登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买卖房屋协议等档案资料一份,拟证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于2003年1月购买了位于浯溪镇浯溪路的一栋二层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5、证人陈秀英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婚后,被告李某某经常殴打原告;6、证人徐豪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近二年。被告李某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1、2、3、4号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5、6号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在外务工相识,2000年10月8日生育男孩李星,2001年11月双方自愿在祁阳县肖家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月购买了位于浯溪镇浯溪路的一栋二层房屋,2004年10月1日,生育女孩李连心。婚后二年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时有吵打。2009年原、被告均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对原告产生猜疑,加之,2013年6月原告的父亲去世,被告未去尽孝,让原告感觉寒心。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产生矛盾,又因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彼此沟通包容,相互信任,加强家庭责任感,仍可以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