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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游淑娟与康青锋、蒋雪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淑娟,康青锋,蒋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游淑娟。被执行人康青锋。被执行人蒋雪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康青锋、蒋雪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雪红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金居委会商业步行街A栋1-2603号的住房(产权证号:00××59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肖志明审 判 员  阳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