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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卞文彬与徐超、高兰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卞文彬,居民。被执行人徐超,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高兰花(系徐超之妻),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徐海桥(系徐超之子),居民。被执行人宋晓洁(系徐超之妻),居民。被执行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保科技城内。法定代表人高兰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德国,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卞文彬与被执行人徐超、高兰花、徐海桥、宋晓洁、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余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告徐超尚差欠原告卞文彬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50万元。被告徐超现承诺自2014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5年2月份这一期于春节前偿还,5万元中4万元用于偿还本金,1万元用于偿还利息,2014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二、上述第一项履行过程中,如果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高兰花作为股东的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或勇资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行为发生并取得相应款项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卞文彬全部借款本息。三、如上述第一、二项未能按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率则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随本清。四、被告高兰花、徐海桥、宋晓洁、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余德国对被告徐超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徐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最后一次偿还借款的时候一并交付给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0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