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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根生、贾雪峰、贾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根生,贾雪峰,贾伟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根生,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雪峰,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贾伟峰,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根生、贾雪峰、贾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