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储岳政、王业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储岳政,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岳西县,被执行人:王业高,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岳政与被执行人王业高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