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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杨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杨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180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负责人杜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际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4日,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肖寒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际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截止2015年5月1日,被告所使用号码1861520****尚欠我公司话费及违约金104.92元,终端款932.67元,经公司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15年5月1日被告所欠话费及违约金104.92元,终端款932.67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月2日,被告杨某某办理了原告提供的中国联通客户3G优惠活动业务,具体业务为合约套餐:WCDMA(3G)-66元B商用基本套餐;终端型号:LenovoA60;号码:1861520****;应交预存:1399元;协议购机款:0元;协议在网期限:24个月。原、被告双方约定,在网期限内被告因任何理由出现拆机退网、停机的,应先向原告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在网期限÷协议约定在网期限)×(0元购机档套餐合约预存款-协议购机款);如被告还有欠款,还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话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交纳违约金。被告杨某某在使用合约机过程中出现欠费并已停机,合约共执行8个月,截止2015年5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通信费59.57元,违约金45.35元,应追缴手机终端补贴款932.67元。上述事实,有《中国联通客户3G业务优惠活动业务协议》、《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客户业务受理单、欠费明细各1份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在使用合约机的过程中出现欠费,原告要求其支付所欠话费、违约金及应追缴手机终端补贴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通信费59.57元及违约金45.35元。二、被告杨某某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手机终端补贴款932.67元。上述一至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