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非诉行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非诉行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404259-4,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张良,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殷德云,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理督办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鸿运路。法定代表人黄祥兴。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澄人社察理字(2014)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应支付汤榴等83名职工工资1310770元。因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澄非诉行审字第0062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均已抵押他人并被他案查封,暂无法处理,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人社察理字(2014)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众联浆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张峥莉执行员 邵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丹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