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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良坚、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良坚,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河南路信用社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明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丽莎,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良坚,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钰琪,田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冉玉国,田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西田林县利周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良坚、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经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批准减免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琪明审 判 员  李洪亮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华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