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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于光红与王京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于光红,男。被执行人王京峰,男。申请执行人于光红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莒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5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至此,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于光红与王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