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瑞萍诉被告韩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瑞萍,韩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263号原告:杜瑞萍,女,汉族。被告:韩丽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瑞萍诉被告韩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归还欠款2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瑞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瑞萍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晁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