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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云强与刘金波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强,刘金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杨云强。被告刘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强与被告刘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杨云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刘金波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张聪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