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沁阳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沁阳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路与沁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丹卫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海波,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郭焦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沁阳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09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与沁阳市富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华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租赁沁阳市怀府西路财富广场负一楼,年租金为400000元,房屋交接之日起第六个年度起,每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10%,租赁期限为15年,免租期为2年,先付后用,2009年5月3日开始计算被申请人租金日。2010年11月6日,富华公司将该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申请人沁阳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被申请人将房租交付至2013年5月3日,被申请人拒不交纳以后房屋租金。2014年4月30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后被申请人提起诉讼,2015年6月8日该案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下达的的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并依法认定从2012年双方合同已变更为被申请人先交租金和税金后,申请人代开发票,并认定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租金886411元及税金190134.58元、违约金1000000元。为了确保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对被申请人在焦作市三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2076545.58元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在焦作市三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2076545.58元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三友审 判 员 张军荣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