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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朱某(曾用名许某),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四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四玲,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诉称:我与赵某甲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赵某乙。由于婚前对赵某甲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赵某甲赌博成性、与婚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为了孩子试图与赵某甲维持家庭的完整,赵某甲也数次给我写下保证书,但其言行不一,不予悔改,终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赵某甲离婚;婚生女赵某乙由我抚养,赵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赵某甲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朱某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叫赵某乙。2、声明,证明赵某甲赌博,生活不检点;如果被朱某发现再有以上事情,赵某甲愿意净身出户及赵某甲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3、保证书二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甲经常打骂朱某、赌博、并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4、照片6张,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甲经常对朱某进行家暴,造成朱某不同程度的受伤。5、录音资料,证明赵某甲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6、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证明赵某甲大概半年的时间从朱某卡上取出20万元左右,但是这些钱不知去向。7、租房协议,证明夫妻双方每年的房租收入是4万元,到现在剩余8万元的租金,但是不知去向。8、公司业务明细,证明夫妻双方的公司每年有固定三十万元的收入。9、彩票,证明赵某甲存在赌博的行为。赵某甲辩称:1、我不想离婚;2、我是再婚,第一次结婚后有个儿子,但是当时离婚给我儿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次我不想离婚,我不想给我的女儿造成伤害。赵某甲未提交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朱某提交的证据1、6-8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5、9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朱某与赵某甲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存在矛盾,但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赵某甲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赵某乙。二人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期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朱某与赵某甲婚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自愿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认定双方互相充分了解并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后期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纠纷,但显应为家庭生活所不可避免。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多进行沟通,多从有利于家庭和谐角度考虑,加之赵某甲不同意离婚,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朱某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