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蔡水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水深,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海丰县看守所。辩护人郑才利,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水深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水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查获的枪支、弹药等非法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水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蔡水深,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海涛代理审判员 周 晶代理审判员 陈明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丽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