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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昱与刘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昱,刘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86号原告徐昱,男,汉族,无业,住长岛县。被告刘琨,女,汉族,长岛县家家悦超市营业员,住长岛县。原告徐昱诉被告刘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健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昱、被告刘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正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被告多疑、撒谎,且每次争吵总是歪曲事实。现双方已分居一年零三个月了,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工资收入的20%)。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我和原告间还有感情,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现在孩子还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正杰”。恋爱期间及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没有向法庭出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离婚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感情一度尚好,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如在今后共同生活中互相沟通、相互理解、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徐昱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刘琨离婚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昱与被告刘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