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齐凤红诉王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红,王显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齐凤红,居民。被告:王显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凤红与被告王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凤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凤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齐凤红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