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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齐凤红诉王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红,王显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齐凤红,居民。被告:王显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凤红与被告王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凤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凤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齐凤红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