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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定汭、乔峰、乔阳申请执行仲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汭,乔峰,乔阳,仲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陈定汭。申请执行人乔峰。申请执行人乔阳。被执行人仲海波。陈定汭、乔峰、乔阳申请执行仲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定汭、乔峰、乔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2066.05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公安机关未扣押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