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惠与被告尹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24日,汉族。被告尹某,男,生于1990年7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