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惠与被告尹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24日,汉族。被告尹某,男,生于1990年7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