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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宋某某、孟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136号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孟某某。申请人称:201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宋某某、孟某某夫妇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并为申请人出具了借据。201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宋某某、��某某夫妇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申请人为担保人。因申请人急需用款,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本息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徐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孟某某所有的房产及位于延津县王楼乡千寨村粮食收购点的仓库和四间房屋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宋某某、孟某某所有的房产及位于延津县王楼乡千寨村粮食收购点的仓库和四间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