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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伍小龙诉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小龙,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伍小龙,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峰,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伍小龙与被执行人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陈峰在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伍小龙借款本息20000元,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有效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又专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