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学兵与汪文龙、孙红(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兵,汪文龙,孙红(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周学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周静,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文龙,居民。被告孙红(宏)英,居民。原告周学兵与被告汪文龙、孙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兵的委托代理人周静、被告汪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红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学兵诉称:被告汪文龙与被告孙红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0日,被告汪文龙立据借到原告周学兵人民币9万元,现原告主张债权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汪文龙辩称:借9万元是事实,借条是事实,但是借的是李友善的,汪文龙并不认识周学兵,也与其没有经济往来,应当偿还给李友善,同意分批还给李友善。被告孙红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汪文龙向原告周学兵出具借据,其上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8月20日还贰万元正)今借人:汪文龙2014.7.20”,之后汪文龙并未向周学兵偿还过该笔借款。原告周学兵主张债权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汪文龙与被告孙红英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文龙立据向原告周学兵借款90000元,有借条为证,应当予以清偿。被告汪文龙对借款事实和数额认可,仅辩称不是向原告周学兵所借,因其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汪文龙与被告孙红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红英亦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故应当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孙红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文龙、孙红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学兵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汪文龙、孙红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21)。审 判 长 钱文祥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曹 聪书 记 员 陆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