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俞云峰与朱海波、姚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云峰,朱海波,姚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俞云峰。被执行人:朱海波。被执行人:姚璐。申请执行人俞云峰与被执行人朱海波、姚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16日制作的(2013)金永商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1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