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刑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万朋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朋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刑执字第716号罪犯万朋飞,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八监区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了(2011)岑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4)贺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5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万朋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劳动能手;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表现突出。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劳动能手审批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万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万朋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万朋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怀新审 判 员 谭洪生代理审判员 徐文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晨罪犯万朋飞文化程度和现服刑监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了(××××)×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朋飞犯抢劫罪罪,判处……(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简述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减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甘怀新审判员谭洪生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