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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57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文东,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文东,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告有病无法生育孩子,导致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已经分居近一年,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20万元。被告张某乙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原告说其不能生孩子不是事实,医生检查时没有明确说原告不能生,如果原告不能生孩子可以想别的办法,比如抱养孩子及做试管婴儿。被告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没有吵过架也没骂过架。如果感情破裂的话被告不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两份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否美满,关键是要靠婚姻中的双方精心经营和用心呵护。婚姻的幸福是经营出来的,就像做生意一样的费心经营。婚姻需要沟通,婚姻需要经营,婚姻需要包容。被告张某乙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爱护妻子张某甲和孩子。不论是原告张某甲还是被告张某乙,都需要在生活中学会爱、宽恕和信任,尽到一个丈夫或者妻子应尽的责任。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男女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求大同、存小异,遇到矛盾应当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要多考虑对方、多谅解,要站在高处看问题,要负责任地让家庭其他成员争取过上幸福的生活。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不猜忌,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