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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振春诉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春,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唐振春,男,38岁。被告:盛明,男,45。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春与被告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振春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春撤回起诉。诉讼费275.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395.00元,由唐振春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