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玉瑜、柯波峰、柯泓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玉瑜,柯波峰,柯泓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022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妙福、彭文灿。被告方玉瑜,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县。被告柯波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柯泓源,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玉瑜、柯波峰、柯泓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经庭外协商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8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