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关于申请人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屏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10000元执行款并提出与申请人执行和解。和解意见为:被执行人王某乙收回别人欠其债务后一次性再清偿申请人30000元,如被执行人王某乙不能收回其债权,于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清30000元,执行款交至屏边县人民法院,其余部份申请人放弃执行。被执行人的和解意见经申请人书面确认同意。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也无受欺诈、胁迫情形,和解协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屏执字第65号即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