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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付建成与白红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成,白红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深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付建成。被告白红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深泽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深泽县府前西路2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成诉被告白红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建成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白红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深泽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成撤回对被告白红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深泽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863元减半收取为432元,由原告付建成负担。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路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