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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利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望花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望花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172号原告:李利,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x号xxx。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望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彤利紫竹尚苑。法定代表人:刘涛,系村民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望花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