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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杨某甲,学生。原告杨某乙,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司机,。委托代理人郝俊,尚义县南壕堑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丙,农民。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诉称,我们是被告与刘某的婚生子女,他们于2012年8月8日协议离婚,我们由母亲刘某抚养。因抚养费约定不清,我们都没有年满18周岁,杨某乙就读于某私立一中,杨某甲就读于某小学。我们作为未成年人,父亲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且我们都接受较好的教育,母亲随着年龄增大,以及出租行业不景气,一个人抚养我们姐弟相当吃力。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的教育,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我们要求被告支付杨某乙教育费11300元,支付杨某乙每年教育、生活费10000元,支付杨某甲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丙辩称,我与刘某是自愿协议离婚,当时约定谁抚养孩子出租车就归谁和孩子共同所有,已经对孩子抚养费作出了处理,现我已配合刘某将出租车过户。合法出租车是具有固定收入并出入灵活的交通工具,其自身价值可观不说,就是每年转租出去也可以收入36000元,加上每年的燃油补助,每年可以收入46000元至52000元。如果自己经营或者转租后再干些其他的收入会更高。而我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且每月要还1300元的房贷,也给过孩子们一些零花钱,无力再给孩子们更多的补给,对原告提出的教育费、抚养费、生活费不能接受,也不能认可。另外如果刘某确实负担不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可以重新对调,出租车和孩子归我,房子归刘某。经审理查明,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于2012年8月8日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出租车归刘某和孩子所有,房子和其它归杨某丙所有”。原告杨某乙,现年17周岁,原告杨某甲,现年11周岁,均随母亲刘某生活。于2012年8月14日刘某与被告又协议:“合法出租车一辆,现归女方所有(车的少部分是男方一次性给孩子的抚养费,由于车现是男方的户名,如女方要求过户,男方必须配合过户)”。原告杨某乙现就读于某私立第一中学,择校费20000元,每年学费3800元,住宿费300元。被告杨某丙无固定职业。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某私立第一中学收据两张,收款人为“曹”的票据一张。被告提供“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租车“协议书”一份。本院认为,二原告父母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刘某与被告杨某丙系自愿协议离婚,对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应予以尊重并认可,因双方对抚养费已有约定并已实际履行,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杨某乙就读某私立第一中学的一次性择校费20000元,每年学费3800元、住宿费300元,高中教育时间为三年,学费及住宿费合计为12300元,以上费用合计应为32300元,是为了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所必要的支出,作为父母无论其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有责任负担,且应各自负担50%为宜。故对原告杨某乙提出要求被告给付高中教育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6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乙高中教育费、住宿费1615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被告杨某丙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杨某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