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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与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龚文举。被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诉被告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洪龙陪审员  陈新峰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