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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胡子建、雷万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胡子建,雷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冬,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胡子建,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雷万兴,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胡子建、雷万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都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