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行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小七与刘少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七,刘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行执字第355号申请人刘小七。被执行人刘少武。刘小七申请执行刘少武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行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少武在城关信用社帐号为153*******的存款6369.2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同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