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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锐、郭康泽与郭康泽、刘良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郭康泽,刘良虹,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谷顶贡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刘锐。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康泽。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良虹。被告: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双庙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康泽,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谷顶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康泽,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红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康泽,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锐与被告郭康泽、刘良虹、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谷顶贡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锐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安源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