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文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陆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环路。法定代表人朱月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岳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梦洁。被执行人陆文龙。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文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陆文龙支付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货款68798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陆文龙返还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价值1225908元的羽绒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返还完毕,则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返还的羽绒服的价值以2014年7月20日《常熟市创世博服饰有限公司2013年客户结帐单》所确立的款号、单价为准,详见附件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3元,由陆文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另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94040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知民初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