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练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722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某,群众。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练某在家吃晚饭期间喝了酒。次日早上7时多,被告人练某驾驶建德市新安江长运有限公司的浙A×××××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新安江到丽水,途经金华市区沿二环南路由西往东行驶。当日8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与东阳街交叉口路段时,与沿东阳街由北往南行驶的申樟涛(殁年73周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申樟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1月23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练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交警过来处理,后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事故的事实。事故发生当日,被告人练某经抽血鉴定,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60mg/100ml。2012年12月17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练某饮酒后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经路口未按导向车道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练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经交警部门多次联系,被告人练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8日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5年4月28日在杭州火车站将练某抓获归案。肇事车辆单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某、于某、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申樟涛诊治证明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练某酒后驾驶客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赖樟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