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4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雪龙与应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龙,应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龙,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翠,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上诉人王雪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雪龙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雪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雪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一元,由王雪龙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一元,由王雪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