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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雪龙与应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龙,应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龙,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翠,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上诉人王雪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雪龙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雪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雪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一元,由王雪龙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一元,由王雪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