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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69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7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9日,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在本院桐寨铺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在南阳务工相识,1998年农历6月按照习俗在南阳市办理结婚仪式,1999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2月6日生育男孩杨某,现随被告陈某某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3年5月双方再次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自此失去音信。原告曾多次去被告娘家打听被告下落但无任何消息。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故请求:1、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1998年农历6月按照习俗在南阳市办理结婚仪式,1999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2月6日生育男孩杨某,被告陈某某离家出走时将该男孩一并带走。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3年5月双方再次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失去音信。另查明,结婚时原告购置物品及被告陪嫁物品现均已不存在。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手续,限被告60日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与婚生男孩杨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两份、唐河县桐寨铺镇李松庄村委证明一份、证人李国强当庭证词一份、本院调查被告之父陈丙杏笔录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后虽然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未能将其成功地经营并巩固下去。现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男孩杨某当年随被告一起离家出走,被告现又下落不明,故婚生男孩杨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本案暂不予处理。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因被告缺席,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钟爽审 判 员  王 立人民陪审员  郭海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