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州市大屯镇赵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赵炳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大屯镇赵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赵炳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深州市大屯镇赵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殿池,该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振通,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炳强。委托代理人:赵敬池。委托代理人:于文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深州市大屯镇赵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炳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田彦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康彦龙审 判 员 田彦申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