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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付×与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陆×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5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旭审 判 员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吴强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仵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