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12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文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